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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在即 科技界这样建议

发布时间:2019-04-04阅读量:467

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自上世纪90年代颁布以来,已走过20多年,距离2007年修订也长达12年。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修改科技进步法是贯彻党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项目。

座谈会上,与会专家们在发言中表示,此时进行法律修订十分必要,也让很多一线科研人员感到非常及时和振奋。

建议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

多名发言者提出,要针对法律实施中的关键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高法律修改工作质量、效率及未来实施效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发言聚焦的重要议题之一。“现行科技进步法与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障碍。”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邓秀新在发言中提到,“障碍”主要包括科技分类评价制度还不完善;产学研合作的利益共享和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企业的创新意识不强,吸纳、消化、创造、运用新技术和新成果的能力不强;对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的支撑能力不足。他建议,要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营造良好的成果转化实施氛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多名发言人认为,法律修改要充分体现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理念。“要加强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衔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破解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的现实困惑。”中国科协常务副主席怀进鹏说。

建议以立法方式促进地方政府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但基础研究在我国科技研发投入的比例长期在5%左右,明显低于世界可比指标水平。

“我国中央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占中央科技研发总投入的25%左右,接近国际可比水平。”清华大学校长邱勇在发言中引用的数据显示,地方财政和企业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占比过低,远低于国际可比水平。他建议,一方面要持续加大中央政府对科技的投入,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同时更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地方政府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多名发言者建议修改法律第十六条或者新增关于基础研究的专门条目,或者把“基础研究”单独设置为一章。

建议对伦理审查体系作出制度安排

科技给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重要变革,但数据和算法滥用等问题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和伦理道德问题。

“当前科技伦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伦理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缺乏上位法依据。”怀进鹏建议,以专门法律条款明确设立国家级科技伦理机构,对各层次伦理审查体系作出制度安排,这将有利于从法律层面推动我国科技伦理建设,有利于在恪守伦理道德底线与推动科技进步之间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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