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湖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3〕173号)、《湖州市优化企业人才服务十条举措》(湖委办〔2013〕63号)、吴兴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吴委办〔2016〕5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吴兴区服务业发展的十八条政策意见》(吴委办通〔2013〕104号)以及《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自由港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吴政办发〔2016〕93号),全面推进湖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吴兴区总部自由港H幢4-6层为核心批准建立的湖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核心园区。

第三条  湖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园办公室)具体负责产业园的管理和入驻企业的审批、认定、租赁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投资主体和经济性质不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1  现有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财务制度健全。

4.2  符合人力资源服务业定位或为人力资源服务业相配套的关联行业,包括人力资源中介、职业规划、人才测评、劳务派遣、人才培训、高端猎头等。

4.3  同意在产业园区内注册新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将注册地变更为产业园内。

第五条  对一些特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类型或者新兴业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评估审批—意向签约—签约入驻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报送材料:企业提出入驻产业园,需填报《湖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并提供企业章程、企业经营规模证明材料、董事会决议、企业发展计划,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及最近半年财务报表等其他有关材料,报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初步审批: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对收到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进驻“产业园”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发展前景等方面论证并进行评估。

第八条  意向签约:意向入驻企业通过初步审批之后,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将与意向入驻企业签订意向入驻协议(见附件一)。

第九条  最终审批:意向入驻企业签署意向入驻协议后,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将相关评估报告提交至吴兴区人社局,对符合“产业园”最终入驻条件的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组进行最终评估。

第十条  签约入驻:经过评估,确定入驻对象及入驻企业类型后,签订正式入驻协议。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注册支持:免费提供公司注册地址,高效办理公司注册。

第十二条  房租支持:“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免房租,3-5年房租减半。

第十三条  财税支持:注册在园区的新设立企业、吴兴区外企业总部迁入的,第一年,上缴税收区财政贡献部分的90%奖励给企业,第2-5年分别按80%、70%、60%、50%递减。

第十四条  产业支持:根据《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自由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相关规定,对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以下产业支持:

14.1  凡参加国家部委与省、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专项活动,其参展会费按实际费用发生额的60%、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助。

14.2  对入驻园区的其他企业或企业总部(不含商业、餐饮、酒店、房地产),凡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或出口额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人才引育支持:根据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自由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相当人才引育支持:

15.1  鼓励引进资质、品牌专项培训机构利用本项目物业建立培训机构及资格考试认证机构。获得认证资格并且成功举办信息技术、创新设计、高端装备等培训、考试业务,开展上述行业人才引进、招募的园区机构,累计培训人数500人次以上,且单科培训课时在30天以上的,或累计引进人力资源50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5.2  园区内资质培训机构从事技术服务、国际服务外包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培训课时在30天以上,且培训对象为大学本科以上,在吴兴区企业就业的,经认定按照实际培训结业人数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

15.3  对推荐人才落户我区,并全程帮助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人才服务中介或社会个人,每引进1人给予20万元奖励。

15.4  鼓励各类人才服务中介、引才大使或社会个人为我区招才引智。对在海外及市外设立异地引才工作站并有效发挥引才作用的,经绩效评价,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经费。

15.5  对推荐人才落户我区,并全程帮助申报入选省“千人计划”“特支计划”的中介组织或社会个人,每引进1人给予15万元奖励。

15.6  对推荐外地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级领军人才落户我区(经市“南太湖精英计划”评审认定)的人才服务中介或社会个人,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

15.7  对推荐省外的省特级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落户我区的人才服务中介或社会个人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认定支持:获得省服务业商务模式创新前10强、前3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服务业高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区服务业优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先进奖励: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吴兴区服务业发展的十八条政策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给予以下先进奖励:

17.1  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浙江省农超对接示范流通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前10强、前3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省服务业高端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区服务业优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17.2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扶持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吴兴区服务业发展的十八条政策意见》与《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整的若干意见》,鼓励企业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

18.1  参与制修订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18.2  当年以第一完成(起草)人: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在原奖励基础上,追加给予50万元奖励;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在原奖励基础上,追加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以第一完成(起草)人以外前5位完成(起草)人: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在原奖励基础上,追加给予30万元奖励;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在原奖励基础上,追加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融资上市扶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吴兴区服务业发展的十八条政策意见》相关规定,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19.1  服务业企业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支持:园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行业协会的支持,共享行业资源;

第二十一条  生活服务支持:产业园区设立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及普通公寓等生活区,向入驻企业开放。

21.1  入驻企业中高层次人才,经过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年薪个人所得税区财政所得部分,前3年100%奖励给个人。该类人才在园区人才公寓安排不超过40平方米的精装修单身公寓,在其取得南太湖精英计划以上科技人才计划以后,其人才公寓3年内免交租金;

21.2  入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属于博士以上技术领军人物、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可在园区酒店式公寓获得长期租赁使用资格,其长期租赁使用费用按公开价格50%优惠;

21.3  入驻企业可申请园区普通公寓,供本科及以上员工生活及居住,其租金第1年按标准租金50%优惠;

21.4  除高层次人才外,入驻企业申请安排人才公寓及酒店式公寓的,原则上按照企业规模确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的,不超过5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不超过10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按照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具体受理入驻企业申请和组织审批工作,并负责产业园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对入驻企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入驻时要根据要求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对企业提供的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定,并建立入驻企业档案,进行动态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入驻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本《认定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入驻企业,出现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且不符合本《认定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将停止其优惠政策的享受,并依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与工商、税务、财政、银行、公安、质监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便利、高效服务,从快从优办理各类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入驻企业进行服务、管理、监管,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为吴兴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以推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管理的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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