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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联盟

发布时间:2016-08-18阅读量:3797

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能掌握优秀的人才,谁就拥有核心的技术和生产力,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单兵作战的方式不足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要提升人才服务工作水平,提高人才素质,必须转变人力资源工作方式,依靠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合作交流来实现共赢。在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之下,为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搭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交流合作平台,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发起湖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联盟。由全市公共服务机构、大中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顾问、专家等共同组建。

建立湖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联盟,有利于整合资源,促进行业间合作交流及信息共享,规范行业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单位招聘、引进、培养人才以及企业人力资源战略提供平台和智力支持,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开拓市场;互通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和经验,合理调度人力资源,将联盟打造成为集人力资源市场供给、需求、服务三方为一体的多元化的交流平台、合作平台、提升平台、资格平台、品牌平台。

联盟的宗旨是加强人力资源工作领域的交流合作,大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规范发展,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更好更快发展,为湖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联盟的理念是交流、合作、 共赢。

 

湖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湖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Huzhou Human Resource Service Industry Alliance.简写为:HHRSIA.

第二条  性质

  本联盟是由湖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发起,由全市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大中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顾问、专家等自愿联合成立的互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和理念

  联盟宗旨:加强人力资源工作领域的交流合作,大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规范发展,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湖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更好更快发展,为湖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联盟理念:交流、合作、共赢

 

第二章 联盟职责

第四条  本联盟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联盟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的联合、业务合作和经验交流。组织开展人才招聘、培训与开发、学习考察、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提升湖州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二)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学习人力资源服务的最新理念,引进最新技术和产品;

  (三)开展人力资源有关问题的市场调查和理论研究,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

  (四)建立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评审及准入制度,规范行业服务标准,建设诚信体系,共同维护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良好秩序;

  (五)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要求

  (一)全市各级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三)对湖州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在湖州市从事人力资源交流、培训、咨询、管理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五)在人力资源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具备以上资格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承认并遵守本联盟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六条  会员入盟程序

  (一)由单位或个人提交入盟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提供工作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由秘书处审查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审核同意即可入盟。

  (二)单位会员是指以机构名称出现的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是指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表单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重要会员权利的人员;当选理事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使重要权利义务时,应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原当选的代表人履行,临时特别委托除外;如单位法人代表或原当选备案的代表人发生变动,需要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对联盟提出批评、建议并予以监督;

  (三)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政策;

  (四)按有关规定参加和申办联盟活动;

  (五)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合法利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联盟的各项活动,必要时承担联盟的各项任务;

  (三)主动向联盟反映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之行为;

  (五)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会藉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五、六条规定程序获得,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退会。

  (三)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从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五)单位会员如有机构被撤销、合并或破产等情形,其会籍自动取消。

  (六)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条联盟秘书处代表理事会发放会员证明。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产业联盟由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顾问委员会、秘书处组成。

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

  (一)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大会成员由联盟全体会员组成。联盟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多次召开。

  (二)联盟大会的职责:

  (1)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批准或否决理事会关于会员除名的决议;

  (5)对联盟的变更、终止等事项做出决议;

  (6)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7)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三)联盟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和代表性,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自荐或推荐申报参选,秘书处对自荐或推荐申报参选的候选单位作初步筛选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列为候选理事单位,由联盟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理事会每三年换届一次。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联盟的活力,每届应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2)提出章程的修改意见并报联盟大会通过;

  (3)选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单位;

  (4)筹备召开联盟大会,制定、审查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

  (5)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6)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7)对违反联盟章程和规章制度、损害联盟利益和联盟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8)决定联盟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中国湖南人才市场推荐人选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副理事长提名,联盟大会选举产生。

  (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三条理事会职责的(1)、(2)、(4)、(5)、(6)项。

  (三)常务理事会成员数额原则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四)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六)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八)理事长职权是:

  (1)领导联盟工作,负责联盟发展与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2)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九)常务副理事长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联盟大会;

  (2)组织执行并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并提交联盟大会表决;

  (4)代表联盟出席相关活动,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5)带领联盟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中国湖南人才市场,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

  (一)具体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各工作组及会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二)负责联盟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会员及受理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六)负责受理普通会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七)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八)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力资源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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