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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发放工资允许扣除的3项费用,不得扣除的2项费用

发布时间:2018-09-30阅读量:972

10月1日起,“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俗称“起征点”)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两项过渡政策将实施。近日,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10月份到手收入是否适用5000元“起征点”等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告诉你。 

按照税法及财税〔2018〕9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10月1日后的工资如何计算个税

案例实操:

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发放9月份的员工工资,其中:张先生取得(扣除险金)工资6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30元; 陈女士取得(扣除险金)工资85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应缴税款140元; 王先生取得(扣除险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友情提示:

工资、薪金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就不能再次享受5000元的扣除标准了,而且两次发放工资还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 随着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及新税率的适用,月到手收入2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每月能少缴多少税呢?

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现分级计算如下,大家对照看看自己能减多少吧。

温馨提示:

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只要是10月1日-31日期间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管是之前哪个月份的,都应合并作为10月份工薪所得,按照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个税税率表来计算个税。

三项允许扣除的费用

允许扣除项目1

项目名称:基本减除费用

扣除金额:5000元/月

注意说明: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允许扣除项目2

项目名称:其他扣除费用

具体包括:具体包括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不包括单位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项目3

项目名称:专项扣除费用

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2. 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3. 救济金;4. 抚恤金;5. 工伤补贴;6. 差旅费津贴;7. 误餐费;8.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9.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10.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11.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12.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13.其他。

两项不允许扣除的费用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1

项目名称: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具体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注意事项:新个税允许专项附加扣除支出以及个税的汇算清缴具体是从2019年1月1日实施。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2

项目名称:附加减除费用

注意事项:2018年10月1日以后外籍人员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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