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该成全吗?
员工宋某在入职时,向公司申请不缴纳社保。内容如下:
“由于本人已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本人申请公司不再为我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请公司领导批准本人申请。”
公司表示通过申请,并根据劳动者个人要求又将社保缴纳金(每月600元)以现金形式补给。然而在其离职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排班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宋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被要求补偿其21742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定:
虽公司未给宋青书缴纳社会保险属实,但宋某在入职时书面申请放弃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双方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社会保险金发放到工资中,宋某实际每月领取了社会保险金600元。所以公司不必支付赔偿金。
案例中的公司确认员工有其原单位缴纳社保,并书面签订不缴社保协议,同时每月通过现金的方式按时给支付社保金,看似做法有理有据,殊不知多处均存在法律风险。小编为你详细的分析,看完你就明白了!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否有效?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也就是说,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所有个人协议,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等,均是无效的。
划重点:
本文开头案例里涉及一个特殊情况,宋某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在实际缴纳社保操作中,若之前未办理转移手续,新单位要想缴纳社会保险费客观上很难做到,这也是该公司避免经济赔偿的一大因素。
以现金形式代替缴纳社保是否可行?
案例中的宋某表示有其原单位缴纳社保,自愿放弃社保并领取了补助金额,同时养老保险账号并不在该公司,无法满足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所以法院判定公司不用赔偿,这只是一个极特殊的案例,但是不是每一个公司都能如何幸运呢?
刘某2009年10月入职于某房地产公司,在刘某要求下签订了不缴纳社会保险协议,并约定每月以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支付刘某1000元工资。2016年4月,刘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机构责令被投诉单位,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共计21.3万元。
这个案例中的刘某虽然同样违背了诚信原则,但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而上述宋某在入职时声明已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统筹参保手续,且目前公司无缴纳社保的条件,这就是两个案件中最大的差别。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有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或主动或被动与员工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协议,并以现金形式作为补偿。一旦发生投诉案件,公司不但需要为投诉人补缴保险还要承担滞纳金,而且绝大多数单位都无法追回当时的补偿金。
企业缴纳社保的重要性
如果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一旦员工工伤或者工亡,那么其医疗费用都得由公司支付。举一个极端的例子: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所以无论员工交不交,企业都要把社保补齐。现实中也会有员工申诉失败,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是缴纳社保和经济补偿金没有关系,如果员工向归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中心进行举报,企业还是需要为其补齐社保缴纳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