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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社 | “旁观工人”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发布时间:2019-04-02阅读量:822

案例

      某企业车间在卸料时,临近车间工人因好奇前来旁观,卸料工人要求“旁观工人”离远点,但“旁观工人”没有听,继续在卸料现场观看,被倒下的材料砸伤。“旁观工人”要求工伤认定,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驳回。

分析

      “旁观工人”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旁观工人”确实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认定条件,但其受伤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旁观工人”受伤是自己因好奇而观看卸料,而且操作工已经明确要求他远离,因此“观看卸料”既不是他的工作,也不是完成其工作所必要,而且与用人单位的要求背道而驰,故该行为与工作无关。其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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