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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15部门发出20多项政策“红包”!

发布时间:2018-02-01阅读量:1181

日前,中国残联、人社部等15部门印发了《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明确了20多项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脱贫解困的扶持政策。


扶持范围



《意见》中的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多项政策促自主就业创业



这些政策包括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等多个方面。

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政府和街道设立相关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用人单位雇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

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自主就业创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还要求,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至少建有一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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