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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这些涉税新规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18-02-07阅读量:990

2018年2月1日起,一批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一般纳税人审批改登记后执行事项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执行等等,点击文件名还能看到更多!

一般纳税人审批改登记后执行事项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及其他相关事项。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明确了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主要内容包括:(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票试点范围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1)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3)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4)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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