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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部门联合下发《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09阅读量:1020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发挥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全面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制度,保障其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日前,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联合下发《关于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意见》明确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在离岗期间,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按《办法》规定执行,最多续签一次。针对种子种苗行业,若确有特殊需要,在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续签期限。



意见》指出,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获取合理报酬。服务内容主要指农技推广人员根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通过合同形式,围绕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的单项或综合性技术服务。原则上,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不得高于其个人工资总额的50%,个人须如实将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收入报所在事业单位备案。

所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内设机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或利用职务便利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项目支持并获取收益。服务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应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意见》指出,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给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农业科研人员或农技推广人员享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奖励。取得科技成果股权奖励的人员,不再参与该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得的收益分配。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的党政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意见》指出,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农业企业工作,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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