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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工伤保险新政来了!

发布时间:2018-12-13阅读量:3540

为解决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诉求,根据省人社厅指导意见精神,湖州市人力社保局等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该办法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企业用工风险将进一步减轻。

重要提示:

本办法采用自愿参加工伤保险形式,用人单位和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参保。

有参保意向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请注意!

一、参保范围

1.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

2.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缴费标准

用人(实习)单位以申请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参保和责任主体

1.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实习生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应与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实习岗位、实习期限、实习人数(附实习人员名单)、发生工伤补偿办法等。

四、待遇标准

已参加工伤保险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

此外,本办法对以下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1.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发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实习)单位或个人申请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2.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还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但距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职工增减(就业登记)表》,表格可以从湖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下载;

2.参保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其他申报材料:如实习生参保需提交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实习岗位、实习期限、实习人员名单等);超龄就业人员参保需提交《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承诺书》;

4.提交人员参保的批量导入U盘电子表,电子表的格式内容从湖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批量职工参保与招工登记(人员增加)”模块下载模版。

六、受理地点

1.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湖州市凤凰路579号二楼(养老保险综合业务窗口),电话:2032005。

2.南浔办事处:湖州市南浔镇南林中路660号,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1层C区(医保社保服务窗口),电话:3914078。

3.市民服务中心: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政务服务大厅(人力社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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