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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以人才券引导用人单位 购买高端人力资源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17阅读量:864

根据《关于高水平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18〕12号)、《湖州市人才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湖委人领办〔2015〕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引导用人单位购买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以人力资源服务升级助推人才强企、驱动人才强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与范围

(一)适用对象

以人才券购买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双金”企业、“双高”企业、“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企业或高校院所、医院等企事业单位;

2. 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偷税漏税,无不良诚信记录;

3. 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在上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面,具体以每年年度通知文件为准。

(二)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以人才券购买的高端人力资源服务范围如下:

1.高级人才寻访服务。指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寻访引进高级人才服务。高级人才为用人单位从市外新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薪酬达到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引进人才原则上应在湖缴纳社保和个税,社保缴纳在外地的,应提供书面说明;

2.紧缺急需技术技能人才寻访服务。指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寻访引进紧缺急需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紧缺急需技术技能人才为用人单位从市外新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原则上应在湖缴纳社保和个税,社保缴纳在外地的,应提供书面说明;

3.网络招聘平台服务。指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互联网人才招聘服务;

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指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薪酬、社保、个税代发代缴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经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的其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

二、补助标准

根据服务项目,给予实际服务费用50%补助,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人才券每年发放,每张人才券有效期为一个年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用人单位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服务项目可为一个或多个。已获得政府中介奖励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资助。

三、申报流程

(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人才券。

(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购买的人力资源服务,向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兑现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其中市属用人单位直接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营业执照、社保、个税等查证初审后,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确定兑现额度,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湖州市人才券兑现申请表》(附件);

2.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发放的“人才券”;

3.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服务项目清单、服务费用支付凭证。其中,人才寻访服务项目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工资流水清单。

五、其他事项

(一)人才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人才券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用人单位和人才资源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转让、买卖、赠予或变相虚假使用人才券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注销其人才券,停拨并追回财政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市级人才资金支持,并记入单位、个人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办法涉及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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