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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疫情期间,湖州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24阅读量:668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25 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或停缴)。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未向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复工后应及时办理缓缴、自愿缴存或补缴等业务。

4.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5.对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限按照(湖公积金发〔2020〕1号)文件执行,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6.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可按职工当月缴存额办理提取,市区(含吴兴区)每人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其他县区最高不超过800元/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细则由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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