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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保待遇

发布时间:2024-02-08阅读量:127

日前,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9号)等文件规定,我市统一调整了慢性病种、特殊病种的病种范围,分别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特殊病种门诊相应待遇,且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累计范围。


  本次统一调整后的特殊病种除原有的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障碍、失代偿期肝硬化、癫痫、重症瘫痪、结核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尿毒症透析、乙肝抗病毒治疗等13种外,新增脑瘫1种,并将原属于慢病病种的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4种纳入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另外城乡居民医保继续保留原有的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种特殊病种。

  慢性病种除上述调整至特殊病种的4类外,剩余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肝病、类风湿关节炎、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8种将继续享受慢病门诊保障待遇。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市已完成新老政策衔接,4种原慢病患者的备案已从1月20日起自动转为特殊病种备案,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自动由原慢性病门诊待遇转为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且不受门诊支付限额影响。下一步,医保部门将加强对特殊病种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特殊病种、慢性病种线上申请、就医备案、费用结算等便捷服务和就医结算。

  纳入慢性病和特殊病病种门诊管理的参保人员需进行认定备案,可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定备案,也可由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备案,或通过“浙里办”进行自助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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