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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公积金新政,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4-12-25阅读量:174

为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就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办理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缴存人家庭(以下简称为“申请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所购房屋总金额。

三、提取证明材料  

1、已经住房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首付款税务发票原件(可通过线上数据共享);

2、婚姻证明材料(可通过线上数据共享);

3、申请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申请;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查询相关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情况,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单》,同时为确保最终提取时资金无误,在业务终止前,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不再办理其它提取业务;

申请人携带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单》,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人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税务发票,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公积金中心核实收齐相关资料后,将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后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的要求直接打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售商品住房打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收款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款项到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等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未签订、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无效后,申请人应在办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申请;如已成功办理提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相关承诺约定,无条件将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其他规定 

1、申请人因账户司法冻结、限制使用等原因导致首付款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并产生合同纠纷的,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2、申请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人员采取隐瞒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严格处理。

3、其他有关事项按《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本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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