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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就业创业新政解读:失业保险基金可以这样用

发布时间:2017-05-31阅读量:894

4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第五条(十七):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提升职工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围绕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引导职工获得更高技术等级或一专多能,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岗位转换能力,降低失业风险。

  二、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实行这一政策,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激励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高自身技能水平,提升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三、与现有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政策形成完善链条。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转岗职工等开展免费职业培训行动。目前财政就业促进资金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两项予以补贴。通过实施这一政策,可以使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补助资金形成互补,实现对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全覆盖。

  《意见》第四条(十二):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要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去产能任务较重,需要安置职工较多,针对这部分企业暂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等原因而享受不到稳岗补贴的实际情况,文件通过适当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现有50%补贴标准等措施,加大对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稳定就业岗位功能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意见》第五条(十七):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增加稳就业资金规模”。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的功能,激励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水平,从根本上增强其稳定就业能力,中央此次明确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目前,财政部正会同人社部制定实施细则,尽快落实此项政策。

  《意见》第四条(十二):“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将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上述三类企业扩大为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

  为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稳岗补贴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此次中央进一步降低了稳岗补贴门槛,提高了稳岗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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